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
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