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从武汉市返回松滋市。途中,熊某联系赵某,在得知刘某源手中有“K粉”(氯胺酮)后,便预定松滋市刘家场镇某KTV包间,并邀约赵某、刘某源、余某卫及向某、丁某、胡某义等多人届时到包间内唱歌、吸食“K粉”。当晚22时许,熊某见刘某源在上述包间拿出“K粉”,与赵某、余某卫三人用人民币卷成吸管状,分食毒品,未制止。次日凌晨1时许,熊某结账后与刘某源、赵某、余某卫等人各自离开。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娱乐场所开包间,主动邀约、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通讯员:周姚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