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犯李必军执行死刑。
抢劫犯李必军,男, 1986年11月22日出生,石首市调关镇人。2018年5月25日0时许,罪犯李必军驾驶摩托车回其石首市调关镇家中时,路过被害人曾某某(女,殁年53岁)家门口,发现曾某某与他人在家中的车库打牌,曾某某家大门未关,遂产生偷盗之念。李必军进入曾某某家行窃不久,曾某某等人牌局结束,李必军便躲藏在曾某某家二楼一房间。后李必军准备离开,但发现大门和车库门均无法打开,便返回二楼继续躲藏,并拿取了二楼客厅茶几抽屉内的一把水果刀。当日17时许,李必军再次准备离开时,发现曾某某还在屋内,便又躲藏到三楼,但被曾某某发现,双方拉扯下楼。为避免被抓获,李必军在下楼时拿出水果刀连续捅刺曾某某,并从一楼厨房内拿取菜刀砍击曾某某,致曾某某全身多处损伤急性大出血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必军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持刀捅刺、砍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李必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必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李必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2日将罪犯李必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通讯员: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