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感情不和,想擅自转移共同财产,却轻信网上结识的“好友”,没想到被“好友”打起主意,一步步落入“好友”设计的圈套,最终165万元现金被盗窃一空。日前,荆州中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主犯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别某在北京市有一套房产。2018年初,别某与曹某通过股票QQ群相识后互加微信,两人在微信中聊得火热,于是相约见面吃饭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友。7月的一天,别某在微信中告知曹某自己和妻子感情不好,极有可能要离婚,而又不甘心妻子分割财产。曹某听说后建议别某在离婚之前赶紧转移资产,通过抵押房产把钱套出来,然后编造各种把钱已经消费完的理由,最后再把房子卖掉,利用卖房的钱先还抵押款,再和妻子平分剩下的钱。这样既能得到一笔抵押款,又能分得一笔卖房款。别某觉得建议可行,于8月上旬找曹某介绍的房产抵押公司的朋友办理了抵押,并告知曹某200万元抵押款已到账。按照曹某的建议,别某将卡上的余额全部取出,将165万元现金装进拉杆箱内,乘坐从北京直达公安县的大巴车,又转乘农村客运班车,最后坐摩的辗转回到了老家,准备将现金藏在家中。
这时,曹某内心蠢蠢欲动,打算通过盗窃的方式把别某的钱占为己有。为了弄清别某老家的详细住址,曹某用微信给别某发了一个位置共享链接,欺骗别某点开链接后可以看到他妻子是否出轨。别某信以为真,点开了链接,从位置共享的地图上曹某清楚地看到了别某所在的地点。曹某又提醒别某不要在家中逗留,把钱放好后就赶紧走,恐怕引起怀疑,还和别某商量把钱藏在哪里比较安全。别某告诉曹某家中谷堆里面不会引起别人注意,曹某听后连声赞同。
8月14日,曹某邀约表弟宋某参与盗窃,并将别某老家地址告知宋某,指使宋某前去踩点。宋某邀约朱某(另案处理),朱某又邀约吴某,三人一同驾车前往别某老家,在曹某提供的位置找了两天,未果。这时,别某刚好回到北京,曹某便利用帮助别某办信用卡需要填写家属姓名的方式得知了别某的父亲叫邹某。曹某将这个信息告知宋某,16日,宋某根据邹某的名字确定了别某老家的具体位置后离开。
为了方便踩点和实施盗窃,曹某网购了一个鳝鱼钩,准备佯装成钓鳝鱼的村民。8月20日,曹某从北京到达公安县后,与宋某、吴某及朱某汇合。8月22日清晨,四人带着打鱼器、鳝鱼钩在别某老家附近的田地里守着,观察家中的动静。17时许,待别某的父母外出,趁家中无人之机,由朱某在外望风,宋某驾车等待,曹某和吴某卸掉大门进入屋内,翻找四、五分钟后,曹某就在谷堆里发现了一个用绿色蛇皮袋装的箱子,俩人合力使劲将蛇皮袋从谷堆里拉出来,将大门抬回原位装好,把装有165万元现金的蛇皮袋抬进后备箱后,随即驾车逃离现场。上述赃款曹某分得90万元,宋某分得20万元,吴某分得30万元,朱某分得25万元。四人将分得的部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消费。2018年9月6日,曹某、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9月11日,吴某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从曹某处追回赃款38万元,从宋某处追回赃款20万元。吴某的亲属代其退赃2万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利用被盗失主的信任,在获取其财产秘密后,邀约、指使被告人宋某、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现金人民币1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宋某、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当庭认罪。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宋某、吴某的亲属代被告人积极退赃,挽回被盗失主的部分损失。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曹某、宋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曹某未退赔的赃款52万元、被告人吴某未退赔的赃款28万元继续予以追偿,退赔被害人别某;作案用交通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