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对外通报一起发生在游乐园的安全事故。一名58岁的女子在儿童乐园玩儿童滑梯造成骨折,法院判定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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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的张女士陪孙女在北京朝阳区某儿童游乐园游玩时从儿童滑梯滑下,造成腰椎骨折,遂起诉游乐场及保险公司索赔。
张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19年9月24日,她看护2岁9个月的孙女在北京朝阳区某儿童乐园内游玩,期间张女士从海洋球区域滑梯滑下时摔伤。后经送医诊断,张女士腰椎压缩性骨折,后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因认为儿童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儿童乐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张女士介绍,游乐场内播放循环广播,要求“大人与小孩在滑滑梯时不可穿着短裙、丝袜”,她认为这就是默认成人可以使用滑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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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乐园辩称,广播里播放的滑梯是指游乐场内的另一处红色的大滑梯,而并非是涉案滑梯。儿童乐园提供某点评网上找到的事发前的一条点评,从点评配图中可以看到该滑梯口处确实贴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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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成人使用儿童设施存在风险有所认识,涉案滑梯口处贴有提示大人不能使用,且滑梯并非下到海洋球区唯一途径,张女士在此情境下仍然从涉案滑梯滑下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儿童乐园虽然贴有提示,但并未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并及时干预,广播播放内容亦不够准确、具体,其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此,作出上述判决,其中,儿童乐园在责任内需要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0234.18元。
法院一审认定,张女士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对此事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儿童乐园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