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 市检察院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原创   2020-06-08 15:49  

荆州市检察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一、陈某、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荆州区市场路由南向北驶出,因操作失误,将站在市场路北侧的行人罗某(陈某之子)、李某某(杨某某之妻)、张某某(陈某之儿媳)、李某4人撞倒后,造成罗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某、李某受伤,车辆及路边门店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肇事者朱某某赔偿能力有限,仅向罗某家属赔偿了3万元丧葬费和5000余元医疗费,向李某某家属赔偿了3万余元丧葬费。

陈某及其丈夫罗某某均为下岗职工,独子罗某生前与其儿媳张某某均无业,罗某与张某某尚有一子不满一周岁,家中以陈某每月1700元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杨某某2003年因工致四级伤残,家中尚有年事已高且没有退休金的父母需赡养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侄女需监护,其独生女杨某也无工作,其妻李某某生前每月5000余元的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事故发生后都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顿。

【救助过程】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区政法委汇报,加大司法救助资金的力度。对申请人陈某拟定救助金额为24个月人均工资,共计6.3万元;对申请人杨某某拟定救助金额为12个月人均工资,共计3.1万元。

2019年7月3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救助申请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内容,应当予以救助。经过法定程序,即下达1、2号决定书,应对陈某救助6.3万元,对杨某某救助3.1万元。司法救助金6.3万元和3.1万元已分别发放至陈某、杨某某的银行账户。

【救助效果】

通过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的积极争取和荆州区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救助金缓解了受害人家庭的困顿。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还本着“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原则,主动联系荆州区卫健局、妇联、残联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商请对受害人家庭予以相关政策帮扶,并及时告知受害人家属关于城镇低保人群、“失独”家庭、残障人士救助等政策的申报和办理流程,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司法温暖。

二、胡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因琐事认为受到同事胡某某的欺负,随后和同伙商量密谋,于2017年12月12日下午2时许,邱某某带上装满汽油的“可乐”饮料瓶和“甩棍”,伙同被告人翁某某来到胡某某的员工宿舍。邱某某将汽油从胸部到脚淋在胡某某身上致其惊醒,随即邱某某用甩棍殴打胡某某。胡某某躲避时,邱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胡某某身上的汽油,胡某某全身及床铺着火燃烧,并引发宿舍内大火。翁某某随后拨打120急救并打110报警,邱某某逃离现场。后监利县消防中队接到火警赶到现场灭火。

经主治医师诊断,胡某某全身烧伤面积达98%,其中50%的面积属于三度创面,鉴定为重伤一级,需后期植皮修复治疗。因受害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属于精准扶贫对象,且被告人无力偿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让胡某某家债台高筑。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胡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为国家精准扶贫对象,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条款,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救助过程】

2018年4月11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为胡某某提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及时将案情向监利县政法委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并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联动救助的共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鄂监检救助〔2018〕1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给予胡某某国家司法救助7万元人民币。结合联动救助机制,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给予胡某某国家司法救助3万元人民币。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受害人一共救助10万元。

【救助效果】

通过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努力和采取的联动救助机制,在第一时间给予病危的受害人胡某某大力帮助,解决了医疗费用方面的燃眉之急。这一案件的办理社会效果良好。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积极主动作为高度肯定和赞扬。

(记者: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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