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8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20-06-10 09:01   楚天都市报  

记者昨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3日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校园内运动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条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应当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

条例规定,校园内运动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

条例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导。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免疫规划管理等工作;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

条例将提高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以及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机制。学生有心理异常状况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相关个人隐私。学校应当开设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教育课程;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相关专题教育。

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6838所,教职工78万人,学生979万人,总计1057万人,超过了全省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学校数量多、师生人数体量大,学校安全一直是社会各方面持续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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