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9号)

2020-06-23 09:14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2020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从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20元。其他县(市)从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0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从每人每年5700元调整为610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调整为144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3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04元。其他县(市)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4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490元。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为154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3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04元。其他县(市)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5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90元。

(三)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57元调整为2300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3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364元。其他县(市)由每人每月2121元调整为2274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364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9900元调整为10248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93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2318元。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100元调整为11448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93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3518元。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2722元调整为24312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793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16382元。

自2020年起,对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使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供养标准城乡统一。

五、孤儿供养标准

中心城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4元调整为2304元,其他县(市)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952元调整为2240元。全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调由每人每月1300元整为1440元。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维持2019年标准不变,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7倍确定。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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