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5时许,
公安县境内的公石省道6KM+680M路段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
致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小轿车驾驶员趁凌晨道路车少人稀,
驾车逃逸。
赶赴现场
接警后,公安县交警大队麻豪口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上报案情。获悉警情后,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黄长云立即到指挥室坐镇指挥,指令副大队长彭宏志迅速率事故专班奔赴现场指导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因事发凌晨,能见度不高且下着雨,事故无目击证人,现场勘察发现路面及三轮摩托车左侧尾部有白色粉末和碎片,民警判断:肇事车辆应为白色。
研判追踪
“追踪此路段事发时段的所有白颜色车辆!”指令下达,专班民警分成三个行动小组,分别开展现场调查走访和沿嫌疑车逃逸方向、来车方向追踪。
在嫌疑车来车方向距事故现场1公里路段,民警发现一农户安装有私家监控探头,调取事发时段视频,民警发现一辆白颜色小型轿车经过并驶向事故地段,但因探头离公路较远,影像十分模糊。
▲网络供图
两组排查民警随即汇合,沿着嫌疑车逃逸方向,对距事故现场4公里的麻豪口集镇信号灯路口监控视频进行排查,民警根据农户探头中嫌疑车的车速,在推算出嫌疑车肇事后经过该路口时的大致时间,并快速在视频中发现嫌疑车辆,该车号牌为“鄂DD19915”(新能源汽车),且视频清晰反映出该车右前车头部位明显撞损,符合肇事特征。
布控抓捕
民警通过信息手段,查询到该车车主为张某(男,63岁,户藉地:公安县黄山头镇谭家村5组),民警随即对张某展开布控,10时许,民警成功将张某抓获。经痕迹比对,张某所驾车辆撞损痕迹与事故现场勘查信息高度吻合,证据面前,张某供述了交通肇事逃逸事实。至此,该案在发案仅5小时后即被民警快速侦破。
普法一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的相关规定
01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02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