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路怒”买单!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四年

©原创   2020-07-22 17:06  

云上荆州报道:2018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化名)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家里的途中,因被害人李某(化名)驾驶的白色面包车超车,张某认为李某有意别车干扰自己驾驶,便一路追赶并将李某驾驶的车辆逼停。随后,张某下车将面包车驾驶门拉开,双方发生争吵。期间,张某持右拳朝坐在驾驶室的李某头部打去,尔后李某下车,双方继续发生争吵。李某的妻子见状下车出来劝解,张某用右手扇了李某左脸一巴掌,后双方停止争吵,各自离开。李某当晚出现头晕、左眼部青肿等症状,当时并未在意,并在家中正常生活至2018年12月30日。

2019年1月1日下午,李某感到身体不适,次日上午,李某在妻子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身体,经脑部CT查明颅内有淤血,后接受开颅手术,同年1月4日下午5时55分被宣布临床死亡。经鉴定,李某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外伤为其死亡发生的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0%-70%。张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羁押至同年4月4日依法逮捕。2019年7月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纠纷,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58191元。

法官提醒: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该案中,张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李某之妻已经告知李某有病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自己殴打李某脸部的行为可能发生李某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其结果有法医的鉴定结论及相关论据予以佐证。因此,张某需要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同时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平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若遇到驾驶行为不规范的司机或者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人,要极力克制自己的路怒情绪,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伤害他人,谨防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而追悔莫及。

记者:佘国俊 通讯员:林翠云、杨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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