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但案外人某物业公司却趁着管理该商品房的便利,拒不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房屋钥匙,造成申请执行人无法及时接收抵债房屋,法院闻讯后,依法强制换锁,将36套预售房一次性交付给了原告,依法保障了原告的胜诉权益。
原告中某建设集团公司此前曾为荆州某商品房项目打桩,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没能继续合作,但该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商荆州某林房产开发公司一直没有向中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桩基施工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获得了法院支持。后经荆州中院强制执行,裁定将被告荆州某林房产开发公司36套预售商品房交付给原告,用于抵债。岂料,原告拿到裁定后,一直负责管理该36套预售商品房的某物业公司却以开发商还欠其老板工程款为由,拒不交出钥匙,不肯向原告移交该36套预售商品房。
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报告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周密部署,于8月31日组织执行干警奔赴现场。执行干警首先严肃询问了被执行人不能移交房屋的原因。在确定该36套预售商品房钥匙一直由某物业公司保管后,执行干警立即奔赴该物业办公室,约谈了该物业公司经理。鉴于该物业公司拒不交出钥匙,执行干警现场果断决定,更换门锁,强制交付。执行干警带领锁匠现场开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全程见证,2个小时后,36套预售商品房移交完毕,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随即在房屋移交笔录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