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清等27人涉黑案宣判 首犯获刑二十二年

2020-09-03 09:40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监利市人民法院对赵某清等2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夺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清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金额不等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清自2003年以来,先后网罗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洪湖市峰口镇及周边地区确立了强势地位,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以来,该组织及其成员为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开设地下赌场,打压、排挤竞争对手,非法垄断洪湖市烟花爆竹市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夺财物、窝藏、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清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赵某军、白某凯等27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洪湖市峰口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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