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长江禁捕区域禁钓期中
怎样垂钓不违法?
什么鱼饵不能挂?
禁捕区域的范围及时间和期限是什么?
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荆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曾德才:
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钩、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什么是禁渔期?
答:禁渔期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规定禁止捕捞的期限。通常对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
什么是禁渔区?
答:禁渔区是指为保护我国渔业资源、海域生态环境和海上生产活动,所划定的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活动或某类渔具作业的水域。有的由国家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有的由各级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按有关法律条款,以条例、命令、通告、实施细则等形式作出规定。
荆州市禁捕区域有哪些?
答:包括流经我市483公里长江干流,93公里长江故道(石首市天鹅洲,监利县何王庙、老江河、杨坡坦),长江支流,通江河流,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涉及荆州城区的有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金家湖花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荆州市全面禁捕的时间和期限?
答:长江干流,长江故道,长江支流,通江河流,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开展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禁捕期间的禁止行为?
答: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违规垂钓,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禁止长江鱼的交易和经营。
有哪些禁用的捕鱼工具和捕捞方法?
答: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的管理规定?
答: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钩、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法律责任?
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刑法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有关规定?
答: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举报电话:110;0716-8420719;1770716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