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1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代表两食品公司联营开展城区面条、米粉生产和经营活动,为达到垄断、控制城区面条市场的目的,合作成立了“外围组织”。2013年以来,为在城区面条、米粉生产行业形成强势地位,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滋扰、谈判、聚众造势等手段,对股东经营户和非股东经营户进行深夜非法巡查,威胁作坊户停产,用车辆堵住作坊户送货通道,甚至将作坊主打至轻伤,且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该组织还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严重危害面条作坊主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层级分明,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垄断荆州城区面条、米粉市场份额,建立外围组织并对该组织实行管理和控制,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壮大起着决定性作用,是该组织的领导者、决策者。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王某某追随张某某,管理公司具体事务,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和朱某安排或带领人员实施了多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强占城区面条市场、打击个体作坊、树立非法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皮某某、马某某、贺某某、唐某、张某及其他成员参与违法犯罪行动,系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11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