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20多年前亲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不料却引发了双方家庭多年的矛盾纠纷,并历经了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两起长达近10年的诉讼。在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卖方以返还原物纠纷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省高院再审,2019年9月省高院发回荆州区法院重审。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实现了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
1991年,弟弟(被告)购买了哥哥、嫂子(原告)所有的位于荆州城郊某村的房屋,并实际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2011年3月,弟弟以嫂子(哥哥已去世)已将房屋出售给自己为由,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嫂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过三级法院多次审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因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该合同违反了“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故判决驳回了弟弟一方的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告嫂子及其女儿继而向荆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弟弟、弟媳返还房屋。经庭审查明,弟弟一方在原房屋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翻修、扩建、加层并装修,在涉诉房屋处居住近30年,在本市并无其他住宅,而嫂子在该村还有一处宅基地。
2020年1月6日,荆州区法院依照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重新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杨玲仔细查阅历年全部卷宗、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把握诉争焦点、就如何平衡双方权益反复斟酌。考虑到纠纷发生在最亲近的亲人之间,杨玲坚持调解先行、调判结合原则,并综合全案情况,结合房屋增值等变化,从亲情、诉讼成本、风险后果等方面劝导双方互谅互让,避免诉讼成本进一步加大。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终因双方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虽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实际占有房屋,但不属非法占有,原告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主张返还原物。经法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是基于合同无效请求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房屋买卖关系发生在20多年前,其间房屋价格大幅上涨,且被告在居住期间进行翻建、加层、装修等管理行为,使房屋增值,此房已非彼房。此外,考虑到被告对涉诉房屋长期、稳定的占有使用近30年,被告购买房屋并非为了投资盈利,而是为了居有定所,全家人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该房屋是其一家的安身立命之所,一旦判令腾退房屋将影响被告的基本生存条件。相反,原告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一块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原告于1991年向被告出售涉诉房屋时即丧失了对该宗宅基地的权利。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虽然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也不宜由被告返还房屋,应由被告向原告折价补偿,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情况、房屋添附及增值、当事人的折价意愿等各种因素,酌定由被告方向原告方适当折价。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决定,于近日作出了诉争房屋由二被告享有,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20万元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面对双方矛盾尖锐,诉争时间之长,历经审理之多的疑难案件,主审法官杨玲迎难而上,用柔肩扛起天平,用匠心攻克难关,坚持将法理情融为一体,耐心调解、公正裁决,彰显了新时代女法官勇于担当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情怀。
(作者:杨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