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保障群众喝上放心茶 用药质检购销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2020-10-01 17:43   湖北日报  

9月22日,《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019年,全省茶园总面积495万亩,总产量34.5万吨,总产值178亿元,面积、产量位居全国第四,产值位居全国第五,是名副其实的茶叶大省。

茶产业是我省贫困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是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稳定增收的富民产业。据调查统计,全省37个贫困县茶叶生产规模占全省的93.39%,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民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制定条例,有利于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繁荣美丽,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条,分别对茶叶种植、茶叶加工、产品质量、产业扶持、监督保障等茶产业各环节作出规定,为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系统的法规依据。比如,鼓励市场主体依托茶产业、文化历史和自然风貌,建设城乡融合特色村镇,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促进茶叶主产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在产品质量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茶叶种植、加工、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和茶叶相关生产标准,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和质量安全监管。茶叶种植企业和茶叶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对茶树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对生产的茶叶开展质量安全监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有检测记录,同时检测记录应该保存两年以上。茶叶经营者应当如实记载茶叶的购销台账,且保存两年以上。

条例草案还突出了湖北茶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明确要求应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要加强历史品牌和老字号的保护传播,开展“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等传统制茶工艺、茶历史及茶工业资源遗迹(址)的申请保护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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