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北京西站的二楼进站口,一名老年乘客在赶火车时,被一个行李箱绊倒,经过15天的治疗后不幸离世。老人的家人认为行李箱的所有者存在重大过错,将她告上法庭,索赔62万多元。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时的事发经过是怎样的?行李箱的所有者,要为这起事件承担民事责任吗?
事发八个月 行李箱主人被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北京西站二楼进站口一侧的公共场所视频。
画面显示,刘先生与王老太太母子二人赶往检票口的时候,被告刘女士出现在画面里。走到检票口后,刘女士正好排在原告刘先生和王老太太的后面。当他们准备进入检票口时,刘先生发现自己走错了位置。于是刘先生赶忙带母亲转身,他向旁边倒退了三步。
而他的母亲取回自己的车票之后,转身向后走去,走了四步。就在王老太太迈出第五步时,撞上了刘女士的拉杆箱,重心不稳侧身摔到了地上。
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当王老太太摔倒后,刘女士立刻将箱子放倒,上前查看她的情况。而老人的儿子刘先生也赶忙回到母亲的身边。
原告刘先生称,当时老人说没什么事,于是在北京西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与刘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
随后,老人和刘女士分别登上了各自的列车。
车开动后,王老太太感到头痛、头晕等不适,直到16时36分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她的侄女接站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老人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王老太太被诊断为“脑出血”。
由于情况复杂,当天19时18分,老人转院到了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又转到河北友爱医院,两天后不幸去世。
行李箱的主人刘女士,事发后只知道老人住进了医院,但是对于她的离世,一开始并不知情。直到2019年的11月,刘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这才知道老人的家人将她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老太太摔倒,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对于王老太太的摔倒,被告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2万余元。
被告方辩称,老人绊在刘女士的行李箱上摔倒受伤,这是一个事实。但是刘女士对于死者的摔倒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对其死亡不承担责任。
被告方辩称,王老太太摔倒时,刘女士和箱子的位置是符合常理的。而老人的逆行,才是导致她摔倒的原因。
对此,原告方表示,如果被告刘女士在排队时,与老人保持一个安全距离,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友:在火车站闸机排队口,一米线是文明线,更是安全线。在王老太太由于询问工作人员停顿的时候,刘女士已经到了王老太太身后约60公分的地方,此时就已然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安全距离,被告方表示,根据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两人之间是有安全距离的。
另外,被告方还提出,刘女士已经63岁了。让她在王老太太转身时,不但自己要躲开,还要将箱子挪开,是不可能完成的。
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方并不存在过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刁彤:本案事发的地点是北京西站。北京西站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重要枢纽,而王某某摔倒的地点是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正常行进的旅客在通过检票口后,就可以乘坐火车,鲜有人从火车站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王某某转身,距她摔倒,只有不足4秒的时间。在这短短的4秒之内,首先刘某某无法预见王某某何时突然转身,其次在王某某突然转身的三四秒间,刘某某无法预见可能发生意外的这个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刘某某并不存在过失。
另外,法官指出,王老太太和她的儿子是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因此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刘女士对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人员密集场所行走时,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