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再传好消息!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湖北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10月22日获悉,这是湖北新近出台的《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17条新政之一。
该方案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残联联合印发。方案明确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即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根据该方案,湖北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1.5%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给予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建立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财政、人社、税务、残联等部门将提供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据介绍,对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等失信行为的,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给小微企业纡困,该方案还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小资料】
2015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