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为由,予以拒赔。近日,公安法院审理此案,以保险公司未针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19年7月一天的清晨,雷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驾车逃逸,王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几天之后,内心遭受谴责的雷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某在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牌证作废的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肇事后驾车逃逸,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就在事故发生前不久,雷某通过电话的方式投保了“和谐家园”治安家庭财产非定额组合保险。投保单和相关投保手续都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为填写和办理。投保后,雷某仅收到保单和荆州市“两车版”社会治安保险产品方案、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与两车保险告知,但未收到保险条款。
据悉,该保险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惠民新型“两车”版社会治安保险。其允许投保的车型均是实际存在又不能投保交强险的车型,是对交强险的有效补充,其功能与交强险类似。
本案中,保单的特别约定清单中载明,本保单只承担一台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或二轮及三轮电动车。承保车辆导致第三者死亡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止。
雷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拒赔,到底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作出提示和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案中,保险公司无充足证据证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其免责条款内容,免责条款对雷某无效。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填写和签名,在雷某收到保单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据此,保险公司应对该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为雷某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