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工资分配向班主任等一线教师倾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近期一些事业单位的职工迎来一大波利好消息,事关工资、职称和编制。
中小学工资分配向班主任等一线教师倾斜在10月23日召开的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电视电话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汤涛表示,将围绕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要求,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人才评价改革。在分类改革、完善工资分配政策方面,指导中小学完善内部分配政策,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鼓励职业学校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
指导高校突出业绩导向,制定并完善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内部分配方法。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指定出台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建立符合不同人才成长规律和实际特点的评价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核等工作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在招聘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日前,教育部、中组部、中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提出创新举措,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大背景下,实现乡村教师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实现公平而有质量的乡村教育。
《意见》着力深化乡村教师管理改革,缓解乡村学校人才短缺问题,提升乡村教师职业供给力。坚持创新挖潜编制管理,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挖潜乡村教师编制配备,通过统筹配置和跨市县、跨学科等调整力度,调整乡村学校编制。坚持畅通城乡一体配置渠道,健全县域交流轮岗机制,深入推进“县管校聘”改革,同时完善双向交流轮岗机制,促进城乡一体流动。多种形式配备乡村教师,探索构建招聘、支教等多渠道并举,多层次人才到乡村任教的格局。坚持拓展职业成长通道,职称评聘向乡村倾斜,允许乡村学校按照所教学科评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坚持乡村教育带头人培养,提升乡村校长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中西部乡村中小学首席教师岗位计划。坚持创造多元发展空间,实施好“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教育系统“鹊桥计划”等政策。
《意见》着力保障乡村教师地位待遇,让乡村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提升乡村教师职业保障力。强调社会地位提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为更多优秀乡村教师参与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多种渠道。加大荣誉表彰和宣传推介力度,向乡村教师倾斜。强调工资待遇落实。确保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逐步完善乡村教师住房、医疗、救助等政策保障,不断提高乡村教师获得感。强调优化青年教师发展环境,促进专业成长,实施多种形式的乡村教师成长项目。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引导青年教师主动融入乡村社会。高校、科研院所薪酬机制改革鼓励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近日,人社部组织实施人才服务专项行动,推进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鼓励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制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的具体操作办法。完善技术要素和创新成果参与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向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关键核心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制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的意见。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新型用人机制,支持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发展需求,整合优势人才资源,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参公事业单位职工将在职务、工资、奖金等方面发生这些变化3月13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上发布。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其中,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办法》明确,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具体说来,在职务、工资、奖金等方面会发生这些变化:职务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3月3日《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发布,规定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其中,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奖金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此外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其中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