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不同车人员危险驾驶案宣判 班长安排饮酒司机巡路两人同担刑责

2020-11-12 16:08   楚天都市报  

事故现场

明知下属饮酒,仍指派他开车巡路,结果引发交通事故,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处肇事司机与司机的班长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0元。11月10日,两人被收监执行,当事司机的班长罗某亦成为武汉市“不同车”人员因危险驾驶罪获刑的“第一人”。

罗某和方某为湖北某某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1月12日傍晚,他们班组一起吃年饭。当天聚餐前曾接到上级通知上半夜不用巡路,方某原以为不用值班,席间便喝了几杯白酒。可聚餐还未结束,因天气有变,班组接到上级通知上半夜仍要值班,班长罗某在群里回复了值班人员名单,随后安排方某、向某二人出车巡路,看路面是否结冰。

当晚8时43分,方某酒后驾驶环卫作业车沿洪山区黄鹤路行驶,行至高铁西二路路口时,见前方车辆排队等候信号灯,他本该踩刹车,由于意识不清醒误踩了油门,导致环卫车撞上前方出租车,出租车又撞上前方黑色小车,发生三车连环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两人轻微受伤。洪山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方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认定其醉驾。

事发后,洪山交警启动调查程序,事故处理中队资深法制员朱亮发现,班长罗某存在故意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还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洪山交警上报案情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罗某接受调查时表示,晚上车少,当时抱有侥幸心理。

洪山交警调查认定,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责;不在车上的班长罗某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责。洪山交警对二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一并刑事立案。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在全市摸排,证实这是武汉警方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刑责。

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受被告人罗某指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法院一审判处方某、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获刑,罗某成了武汉市“第一人”。

办案民警朱亮表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武汉市机动车拥有量快速增长。本案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也会受到刑事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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