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荆州市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长江水域垂钓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 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流荆州段水域、全市范围内水生生物保护区及主要通江水域等禁捕水域,其他非禁捕水域在禁渔期应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登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二章禁止垂钓的范围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明显或潜在风险,自行确定的禁钓区域。
第三章规范垂钓的范围
第五条《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18) 18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 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 2号) 中所称禁捕范围(包括流经我市483公里长江干流、93公里长江故道、2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沮漳河、虎渡河、松滋河、 藕池河、引江济汉渠等属于规范垂钓管理范围,由各地自行划定垂钓范围或垂钓区域。
第六条 在禁渔期设置明显禁渔标识的全市其他非禁捕水域,在禁渔期限内属规范垂钓管理范围。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垂钓者应“一人一杆一钩一线”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范围内进行休闲垂钓。
第八条 垂钓者禁止以下行为:
(一) 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雉钩等进行垂钓。
(二) 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使用鱼枪、 鱼叉、鱼镖、路亚、弓弩等手段射鱼。
(三)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 活饵进行垂钓。
(四) 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 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六) 垂钓渔获物买卖,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第九条 垂钓者应当服从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五章规范垂钓的管理
第十条 荆州市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将垂钓行为、查处禁钓工具设备、渔具渔网交易及使用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日常监管范畴;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拆除使用船舶、舶艇、 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
(二) 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垂钓宣传标牌备案管理。
(三)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垂钓行为进行劝阻,在警示牌上告示如有垂钓行为将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 交通部门负责牵头查处“三无"船舶和拆除影响船舶通航水域的排筏等水上浮动设施。
(五)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渔获物交易行为。
(六)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对违规垂钓三次及以上者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荆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