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竟到前女友家中盗窃、抢劫……

2020-11-30 17:39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感情问题多次入户盗窃女方父母财物,再次盗窃时被发现后竟升级为明抢,这个恋爱“代价”真是大。

2019年1月,被告人张三(化名,男)因感情问题与李四(化名,女)失去联系,同年 3月,张三来到李四父母家打听李四的去向,后张三赖在她父母家不走并留宿。次日中午,张三趁李四家人均不在家时,窃取屋内价值1400余元黄金耳环一对,现金2000元及银行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事后,张三在ATM机上,支取窃取的银行卡内活期存款3700元。李四母亲收到银行短信后发现财物被盗,逐向派出所报警。十天后19时许,被告人张三在购买了一双胶皮手套和一把平口起子后,来到李四父母家附近。约21时许,待李四父母入睡后,张三以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李四父母家的厨房,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后,进入二楼东南侧的卧室行窃,并将柜门的布条取下,以防被人突然发现,可以用来堵住其嘴巴。在行窃过程中,李四母亲被惊醒,以为是李四爸爸,便问“你在干什么”,张三便用菜刀刀背抵住李四母亲脖子,威胁其不得做声,李四母亲听见声音后知晓是张三,便与其好言沟通。在沟通中,因二人言语不和,张三出手掐住李四母亲脖子将李四母亲按倒在地,并殴打其头部,打斗的声音将在一楼睡觉的李四父亲惊醒,张三随后冲下一楼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三在携带凶器入户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三在实施入户作案时被发现了,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既未窃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系未遂犯,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该案中,被告人寻找李四未果便去其父母家打听消息,最后竟实施盗窃甚至抢劫,这起因没有适当处理好感情问题而引发的案件,张三也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遇到问题时,应敢于面对,冷静解决,采取暴力违法方式不仅不能解决实质问题而且代价惨重,最后只会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通讯员: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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