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经审理,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罚金3000元、3000元、2000元;同时判处三名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54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9450元,并支付鉴定咨询费用5000元。
据悉,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期间),经被告人王某甲提议打几只鸟吃,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与王某甲一起到荆州区川店镇一片樟树林内使用气枪打鸟,三人共猎杀野生斑鸠18只。经鉴定,18只斑鸠系珠颈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及时跟进该刑事案件,认为王某甲等三人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而且其非法狩猎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还应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等民事侵权责任,在对该线索进行充分评估后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该案依法进行了诉前公告,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针对如何确定王某甲等三人猎杀的涉案野生动物珠颈斑鸠价值,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迅速介入调查,积极对接刑事检察部门,并委托湖北弘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对三人非法狩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资源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指出王某甲等三人非法狩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4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9450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甲等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