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严某执行死刑。
2014年,罪犯严某与被害人聂某某(男,殁年41岁)认识并开始交往。
2016年前后,严某分两次向聂某某借款共计3.5万元,并将其一辆小汽车交由聂某某使用。
2017年,聂某某多次向严某催要借款未果,要求变卖小汽车抵债,严某不同意。同年12月29日,聂某某来到严某位于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某小区的租住处向严某追讨欠款,并于12月31日起在严某家吃住。
2018年1月3日18时左右,严某将购买的安眠药掺入酸奶兑到红酒中,骗聂某某喝下。次日凌晨,严某趁聂某某睡着后用秋裤将聂某某勒死,然后将尸体移到卫生间进行肢解、处理、装袋后,分多次抛到京山市新市镇人民广场垃圾池、八一路垃圾桶、新市镇白谷洞村路段G347 国道南侧的排水沟等处。之后,严某将聂某某被害时所穿衣服及涉案的秋裤、垫单、棉絮等物品烧毁。
罪犯严某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严某杀死被害人后,又对尸体进行肢解、处理后抛尸匿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罪犯严某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严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严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将罪犯严某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