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下旬,经被告人王某军提议打几只鸟吃,被告人刘某锐、王某新均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分别持各自所有的一支气枪乘坐由被告人王某新驾驶的汽车到荆州市荆州区某镇一片樟树林内使用气枪打鸟。期间,王某军、刘某锐用气枪打鸟,王某新负责捡鸟和开车。当晚22时许,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川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非法捕猎的野生斑鸠18只(死体)、气枪两支、铅弹3颗、照明头灯两个。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气枪均属于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荆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被猎杀的18只斑鸠系珠颈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军、刘某锐、王某新赔偿经济损失54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9450元,并支付鉴定咨询费用500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气枪两支及铅弹、照明头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滥捕野生动物陋习,人人有责。切莫贪图野味,滥食滥捕野生动物,否则必将害人害己。本案中,三名男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猎捕斑鸠,构成非法狩猎罪,故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阶段,但是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也会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危及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要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我们的家园更美好。
(通讯员:林翠云、杨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