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7月11日,刘某某电话邀约章某某以冒充人民警察“抓嫖客收罚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至荆州市荆州区某小区接章某某,而后二人驾车行至某饭店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早上7时许,见被害人刘某甲从某饭店中出来后骑上一辆踏板车离开,二被告人便着警服、戴警帽和口罩尾随刘某甲,见刘某甲车子调头,遂将汽车调头后行至刘某甲车前,将刘某甲叫至小轿车内,二人自称警察,表明要对刘某甲嫖娼的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刘某甲表示同意。因其身上未携带现金,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便驾车将刘某甲送回家中取卡,后又驾车将其载至某银行取款4000元,赃款由二人均分。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章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扣押在案的假警服、假警官证、假车牌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招摇撞骗罪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与章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依法应从重处罚。
社会上行骗伎俩五花八门,稍有不慎便会步入骗局。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身正不怕影子斜,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德行修养,努力提高自身修养素质,不行为非作歹之事,不做吃肥丢瘦之事,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也要提高甄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如果不慎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