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安局副局长泄露涉黑恶线索致嫌犯潜逃境外

2021-01-05 15:13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任天门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曾红波在刑专系统上看到熟识的房地产商涉黑恶犯罪举报线索时,将线索中涉及的部分人员姓名抄在纸上,辗转交给该地产商去“做工作”,致使该地产商潜逃境外,至今未归案。

从内部系统看到关系密切的地产商涉黑恶线索 担心受牵连通风报信

判决书显示,2014年起,被告人曾红波与天门市卓越房地产公司老板彭某结识并逐步熟识,二人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存在吃请、共同出行住宿等情况。

2018年9月,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将“彭某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转交湖北省公安厅。2018年9月12日19时49分,湖北省公安厅扫黑办通过公安部门刑专系统将群众举报彭某涉嫌黑恶犯罪线索下发到天门市公安局。

同年9月17日上午下班前,曾红波在自己办公室电脑刑专系统上看到了彭某涉嫌黑恶犯罪的举报线索,将线索中涉及的部分人员姓名抄在纸上,然后将借调在天门市公安局信息中心工作的童某2(时任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党总支委员、副所长)叫到其办公室,把上述写有举报线索涉及的人员姓名的纸条交给童某2,要求童某2转交彭某,并转告彭某去做工作。

原来,曾红波发现其中一条线索是在其担任竟陵派出所所长期间发生的,举报彭某将人打伤的事,他担心此事与自己有联系。

当日13时45分许,童某2电话联系其朋友童某1,并于13时50分左右与童某1在本市竟陵办事处人民路的华为手机专卖店里见面。随即童某2使用童某1的手机联系彭某的司机姚某,通过姚某联系上彭某并约好马上到本市竟陵办事处天门中学附近见面。随后童某2、童某1乘车赶到天门中学附近。与彭某见面后,童某2在彭某的车上将纸条交给彭某,并把曾红波的意见转告了彭某。

(2020)鄂9006刑初116号判决书

童某1的证言证实,在天地星座附近路口,童某1与童某2乘坐的车辆与彭某的车辆并排等红灯时,童某2摇下车窗跟彭某说,一定把这个事搞好,彭某说他晓得了。

潜逃境外 至今未归案

其后,彭某开始“做工作”。

2018年9月17日中午两点钟,张某5给孙某打电话说他跟彭某在一起吃饭,巡视组马上要来调查彭某,让孙某说好话,不要瞎说话。

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彭某给黄某1打电话,让黄某1跟曾某2说如果公安局的人找曾某2做材料时,希望曾某2好好说,不要说彭某的坏话。黄某1跟曾某2打电话转述彭某的话,曾某2说彭某差他一百多万工程款,他恨彭某。

2018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一个自称是彭某公司的人给张某1打电话说专案组马上要来天门调查云腾菊业堵门的事情,让张某1给杨某3带话,让杨某3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要瞎说,也不要说云腾菊业被堵门的事。张某1给杨某3打电话转述了上述情况,杨某3说他知道的肯定都要说。

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张某1多次给宋某1打电话,说彭某让他找宋某1,让宋某1跟杨某3说,如果有人调查菊花厂被堵门的事件,让杨某3不要把事情说的太严重。宋某1后来找了杨某3,并转述了张某1的话,杨某3说他有分寸。

然而,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黄石市公安局核查彭某涉黑恶犯罪线索,该局专案组在找相关人员核查时,发现彭某通过他人给相关人员打过招呼,以便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黄石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彭某于2018年11月份潜逃境外。2019年5月31日,黄石市公安局对彭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立案侦查,彭某至今未归案。

在彭某潜逃之前,曾红波已联系不上他了。

这要从借钱说起,2018年4月份,彭某找廖某(广州天门商会会长)借钱,由于廖某已借给彭某500万元,不愿意再借给彭某,廖某找曾红波询问是否愿意借钱给彭某,曾红波说他没有,但他的姨妹刘某4有,廖某说曾红波的姨妹如果借给彭某,他提供担保,后来刘某4就借给彭某100万元。2018年10月份,曾红波联系不上彭某,遂让廖某联系彭某还钱,廖某遂让蔡某1给刘某4转账100万元,说以后从彭某在广联公司的股份转让款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曾红波的供述里,当初借给彭某的100万元,是由他的妻子和姨妹刘某4凑齐的。

曾红波也难逃法网。2019年4月19日,天门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曾红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一案立案调查。当日上午,办案人员在曾红波的住宅楼下等候曾红波,见到曾红波后向其表明其涉嫌违纪违法应到天门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曾红波表示配合并随同工作人员到达天门市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曾红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天门市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明确,其向涉黑涉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曾红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

判决书显示,曾红波还有其他具体犯罪事实。法院判决如下:曾红波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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