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韩某阳诈骗案公开宣判。这是太原法院判处的首例涉养老金诈骗案件。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阳的父亲韩某成系太原市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退休后由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向其发放养老金。韩某成于2011年1月份死亡,其亲属未如实向原单位报告,在太原市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韩某成进行身份认证时,被告人韩某阳为冒领其父韩某成的养老金,将其在世时手持身份证的旧照片邮寄至原工作单位,伪造韩某成在世假象。
2011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韩某阳共冒领养老金20.3252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阳家属向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管理中心退还骗取的全部养老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韩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韩某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对此,山西法官提醒民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