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张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明某某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货源,便让明某某帮忙购买“冰毒”10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00颗,明某某表示同意,并与毒品卖家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确认。9月27日,被告人明某某邀约被告人韩某、万某驾车前往荆州购买毒品带回襄阳,途中,明某某收到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3000元购毒款。28日,抵达荆州后,与毒品卖家吴某某等见面,将购毒款转入吴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带回少量“冰毒”和“麻果”,在返回酒店后,3人均吸食了毒品。
当日17时许,明某某、韩某、万某再次与吴某某见面商量购买毒品事宜,明某某共向吴某某转账35000元,吴某某将6袋共150克“冰毒”和1袋共200颗“麻果”装入明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购毒欠款由吴某某安排司机罗某某(另案处理)送明某某等人回襄阳后,返回荆州时带回。4人返回襄阳途中,先后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并称量,6袋“冰毒”共净重156.79克,1袋“麻果”净重19.59克,总计为176.38克。
同时查明,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韩某在襄阳市樊城区,先后8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冰毒”8.8克、“麻果”46颗共计4.14克,收取毒资6700元。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某、韩某、万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麻果”“冰毒”系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行为,数量达176.38克,被告人韩某明知“麻果”“冰毒”系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数量达12.94克,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韩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累计为189.32克。判处被告人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被告人韩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万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1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