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过了这项条例!跟每一个人的家庭都有关

2021-01-22 20:09   湖北新闻  

今天(1月22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促进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提供了更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建设的新期盼新需求,认真研究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发展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作用。当前家庭教育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和重视,同时家庭教育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湖北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李述永认为:目前家庭教育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的功能出现错位,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家庭往往只注重孩子学习,而忽略了对孩子的感情陪伴,性格培养和品德教育。二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供给不足。三是对特殊群体,比如留守儿童、孤残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服务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四是家庭友好政策的出台相对滞后。

《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推出后将有效规范这些问题。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述华表示,《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规定了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明确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和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促进家庭教育的活力,有利于发挥家风家教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强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明确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和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

二是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明确家庭教育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家庭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坚持政府推进、理顺家庭教育有关方面的职责

为加强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

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服务指南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同级妇联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训、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进行信用激励。

四是为了加大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力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对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精神文明指导机构等单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加强学校指导,促进家校共育

学校、幼儿园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渠道,应当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据此,一是明确学校、幼儿园要发挥家庭教育指导阵地的作用,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工作计划和师资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组织教师定期家访并为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提供支持。

二是强化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支持家长委员会参加学校日常管理,及时向家长通报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和学习情况,对于参加家庭教育活动有困难的监护人,要提供帮助。对于无法联系或者拒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要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

三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频发的现象,规定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心理服务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

强化家庭责任,提升家长家庭教育能力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和实施者。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决定孩子所接受家庭教育的质量。

一是规定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也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二是为增强条例的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压实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明确父母应当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尊重未成年人隐私,引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动与学校沟通了解未成年人情况、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是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对于确因工作、学习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照顾,并定期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和交流,接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寻求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不履行义务或者采取不当行为向有关单位求助、举报。

力促社会协同,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家庭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一是规定各单位和组织应当将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宣传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开展活动。

二是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以及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三是规定支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和开展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倾情关爱,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进行帮扶

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特点,同时存在特殊困难,需要高度重视。

一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制定关爱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二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档案,会同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特点的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活动。

三是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公益服务和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此外,为加强条例的实施性,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行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解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的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对家长进行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可以进行失信惩戒。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免于处罚的未成年人,作出决定的单位可以会同妇联和教育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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