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冬春季返乡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防控工作的返乡人员范围
(一)本通知所指的返乡人员,是指1月28日至3月8日期间,从外省低风险地区返回我省的人员,以及发热门诊医护及工作人员,定点医院医护及工作人员,口岸检疫、边检和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监管场所、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农集贸市场、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人群”)的省内跨市州流动人员。
(二)境外来(返)鄂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鄂人员,按照现行防控政策,严格闭环管理。
(三)外省低风险地区来鄂出差、培训、经商、旅游、务工等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凭健康码“绿码”并测温正常后,安全有序流动。
二、返乡人员防控措施
(一)返乡前
返乡人员应做好自我健康监测,观察是否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并及时了解目的地返乡人员健康管理政策。在返乡前由本人或其亲友向目的地村(居)委会如实报告。返回农村地区的返乡人员和省内外返乡重点人群,应在返乡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
村(居)委会提前对返乡人员摸底排查、建档造册,并主动告知当地健康管理政策;认真登记返乡时间、地点、所乘交通工具、职业、旅居史、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返乡途中
返乡人员应合理安排返乡行程,加强个人防护,返乡途中佩戴好口罩,做好手卫生,减少聚集。出现发热、干咳、咽痛、腹泻等症状时及时就近就医,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主动配合乘务人员做好防疫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目的地村(居)委会。
交通运输场所要主动提供消毒、洗手等便民服务,做好扫码、测温、通风、消毒等措施。宾馆、酒店、民宿等对入住旅客查验健康码和通信行程卡,发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并采取临时留观措施。
(三)返乡后
返乡人员应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每日两次自我监测体温,观察是否有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同时做到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返回农村地区的返乡人员和省内外返乡重点人群无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迅速在目的地进行采样检测,并在第7天和第14天分别做一次核酸检测。
村(居)委会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返乡人员做好健康监测、健康宣教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对返回农村地区的返乡人员和省内外返乡重点人群查验核酸检测结果。对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省内外返乡重点人群,应立即组织做好核酸检测工作。对有发热等症状的返乡人员,村(居)委会要立即组织留观和报告,乡镇(街道)2小时内将病例转运至发热门诊规范处置。
各县(市、区)要公示辖区内核酸检测和采样机构名单,按照乡镇(街道)采样、县(市、区)检测的要求,统筹采样和检测力量,通过提前预约、定点采样、巡回及上门采样等方式,优化服务,减少聚集,有序做好检测工作。
三、重点场所防控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非必要不举办”的原则,严控庙会、文艺演出等活动,控制集市规模和频次。严格落实宗教活动及场所管控要求。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二)严格环境监测与消杀,定期开展环境抽样检测,加强重点场所和物品消杀工作。
(三)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性疾病监测哨点作用,加强症状监测,落实发热病例首诊负责制,实行闭环管理。
(四)药店严格执行退烧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药品处方销售和实名登记制度,落实相关药品销售量监测和报告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四方”责任,加强返乡人员摸排、登记、反馈、宣传、服务等工作。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保持应急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守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工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查找漏洞,补齐短板,突出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保障。
(三)各地要精准科学防控,定期进行区域风险评估,动态调整管控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用心用情做好返乡人员的防控管理和健康服务。
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