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挖鱼塘为名义开采河砂 两男子破坏耕地被判刑

2021-01-27 17:37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松滋两男子杨某、唐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5.8亩,被松滋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杨某受被告人唐某某邀约,为获取非法利益,拟以挖鱼塘的名义在被告人唐某某耕种的位于松滋市XX村XX组的基本农田内非法开采河砂然后出售。2019年12月13日,两被告人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变更该宗耕种的农田的土地性质的审批手续,即由被告人杨某雇请禹某某使用推土机对上述基本农田进行清除农田表层泥土和砌护堤作业,至同年12月14日晚17时许作业完毕,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杨某转账6000元,被告人杨某随即支付了推土机施工费5000元。同日晚,待推土机离场后,被告人杨某请来朱甲驾驶挖掘机在农田里进行挖砂作业,并将挖出的河砂堆放在农田边上。次日晚,被告人杨某又请来朱乙和许某某驾驶农用车转运挖掘出的河砂,将挖出的河砂一部分堆放在挖砂形成的坑边用于砌护堤,另一部分由朱乙和许某某用车转运至位XX村的“农场”内堆放。12月16日晚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再次邀约朱甲、朱乙、许某某开始采砂作业,于当晚9时被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查获。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后将堆放在“农场”内的约494.1立方米河砂予以查封。

经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杨某的挖砂行为破坏了5.8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5.08亩耕地耕作层被破坏,0.72亩耕地种植功能丧失。

松滋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农用耕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资源,大家一定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真正做到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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