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青年靠利用个人收款码、银行卡为别人代收款,赚取不菲佣金。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6青年均获刑。
2019年10月,李某受王某(另案处理)邀约,帮助其在某对接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平台APP上“跑分”赚钱,王某向李某支付工资。
怎么“跑分”挣钱?李某利用自己的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为别人进行代收款,随后赚取佣金。这样的快速赚钱方式,让李某沉浸其中。掌握了“跑分”盈利模式的他开始“扩大业务”,2020年2月初,李某邀约同村小伙伴廖某、雷某共同出资15万元,组建了一个“跑分”团队,由李某在该进行犯罪活动的APP上注册一个公用账户,并建立某龙虾批发交流群微信工作群,3人将各自发展的“跑分”下线李某2、余某、刘某等全部拉入该微信群中,在群里公布3人的银行卡账号,作为收款银行账户,3人轮流在群里值班,专职“跑分”。
经鉴定,至案发时止,李某、廖某、雷某“跑分”额共计65130722元,非法获利137732元;李某2“跑分”额共计12176015元,非法获利78506元;余某“跑分”额共计3679685元,非法获利25757元;刘某“跑分”额共计3308126元,非法获利23113元。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李某、廖某、雷某抓获,李某2、余某、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6人均退清赃款。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廖某、雷某、李某2、余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结伙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6被告人判处拘役4个月到有期徒刑1年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5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6被告人犯罪所得均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手机3部、电脑主机4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