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宣布自2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需“人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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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等服务时,要严格核查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防止有人“假冒”。也就是说,以后,参保人员去定点零售药店买药时,需要做到“人证相符”,医保卡的信息要与出示的身份证一致。
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药店)的统称,简称“两定”机构;指的是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药店。对于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两定”医药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在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的有效证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这也意味着“购药人需要做到人证相符,进行严格核实才能购药,一旦工作人员发现人脸与相关资料不匹配,就不能使用他人医保卡购药”。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医保经办部门将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稽查审核
《办法》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
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
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