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能够这么快就把钱追回来,我们都已经不抱什么希望了的,执行局的干警们办事效率高,对于民生钱丝毫不含糊,虽然数额不大,但他们以严谨公正的态度在寒冬为我们全家送来了温暖。”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十分感激地说。2月2日上午,申请人刘某甲、王某甲将一面镶有“ 人民法院为人民,快速执行解民忧”的锦旗送到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表达了对执行局副局长万卫军及执行人员坚守正义、锲而不舍成功执结一起长达十年案件的感激之情。
2010年12月24日,刘某甲在所谓的房东魏某的见证下签订了“门面转让协议”,约定刘某乙将位于南环路的一间空门面房转让给刘某甲使用。合同签订后,刘某甲共支付39000元给刘某乙。一周后,刘某甲在粉刷墙壁时,负责房屋出租管理的负责人王某乙制止了他们,并告知原告该房屋都要在2011年5月停止出租准备拆毁,已口头通知了各租户,而魏某只是负责收水电费的工作人员,公司并未授权他出租房屋。刘某甲在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退还门店转让费,并赔偿原告装修损失2000元,刘某乙不予理睬。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乙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采用欺诈的方式使得原告误以为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且事后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故判决撤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由被告刘某乙与杜某(刘某乙之妻)返还原告刘某甲门面转让费39000元,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判决生效之后,刘某乙与杜某并未及时履行判决,且一直未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局遂终止本次执行。但期间始终未停止对该案的执行,每半年对执行案件开展一次清理。2021年1月8日,刘某甲与王某甲向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梁中柱问及案件执行情况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时,梁中柱迅速了解案件始末,并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1月19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万卫军紧跟案件情况,及时与被申请执行人沟通,以理服人,讲明其中利害关系,1月26日申请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给付义务40001元。至此,一件历时10年的的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林翠云、杨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