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证的处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3、10160: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4、10150: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5、60320: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6、60350: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7、13400: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8、1709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9、17171(1717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
10、10020(10021、10022):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1、10100: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12、10030: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
13、60220: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4、11100: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5、1207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特此公告。此公告生效日期为:2021年2月5日。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