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大狗从天而降,砸到路人导致一级伤残。
2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狗”案件,查明狗只是从一幢建筑物三楼坠落,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和狗只的实际管理人,法院判决涉案建筑物的出租人和实际使用者向受害人赔偿117万元。
记者从白云法院获悉,2月5日上午,该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香诉蔡某彰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案情显示,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香路经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2018年4月15日,张女士陪一位朋友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的一处诊所看病。
当即将进入诊所时,她无意中向右侧迈了一步,让她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一只大狗从天而降,砸中张女士,经过缓冲落地后这只狗并无大碍,而她却当即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随后,张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二十多天才转危为安。本以为病情会慢慢地好起来,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掉落的大狗砸中了她的脊椎。“颈椎的第三到五节砸碎,病例上写的是高位截瘫”,张女士儿子说道。这场无妄之灾彻底改变了这个家庭。张女士和丈夫在广州做泥瓦匠,儿子在武汉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现如今为了照顾张女士,丈夫和儿子都辞去工作,住在医院附近的一家宾馆里。
据张家人介绍,目前医药费已花去三十万左右,都是他们四处借来的,将来还需要高额费用进行康复治疗。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