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弹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目前该案件已在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等待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公安局人员至荆州市核查涉枪线索时,在位于荆州区某小区内刘某某住处查获改造火柴枪一把,气排气枪一把,手枪子弹六发,铅弹一千一百枚,其它枪支配件若干。经询问,刘某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自2016年11月份起从网上陆续购买火柴枪、气排、铅弹、制式子弹及枪械配件等物品,并将火柴枪改装至可击发子弹;同时利用网上购买枪械配件自行制造、组装仿制式手枪一把,气排气枪一支。
据悉,刘某某曾服兵役数年,在部队掌握了一定的枪械知识,对各类枪支有着浓厚的兴趣,近年来就打起了自制枪支的主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1月21日向荆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就告知了被告人拥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时,承办检察官发现缺少能够证明刘某某制造枪支的证据和涉案零配件是否为枪支配件的专业鉴定意见,基于慎捕慎诉原则,检察官依法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在检察官的引导侦查下,2月8日,公安机关向荆州区检察院提交了由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鉴定书和枪支卖家李某某的证言。至此,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刘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月22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荆州区检察院决定以刘某某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严厉打击此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