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两个法规草案的议案,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分别代表市政府就法规草案作了说明。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两个法规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标志着这部法规已进入人大立法程序,下一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将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
重点管理区内
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遗弃犬只处以二千元罚款
遛狗不拴绳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险。遗弃所养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临时寄养的除外。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犬只,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
2021年4月2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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