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7年间,代某利用成立的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销售皮棉为由,通过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入出库单据等,用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走账”的方式,向多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共计540份,总金额54561866.08元,税额6840055.88元,价税合计61401921.96元,代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2%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约117万元。
2013年6月,代某、张某购买某棉业有限公司,张某担任法人代表持股50%,代某以其子的名义持股50%。2013年8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代某、张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销售皮棉为由,通过虚列棉花收购发票,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入出库单据等单据,利用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走账”来完成资金回流或者直接“暴力”虚开等方式,向2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共计769份,总金额76417081.92元,税额9934218.53元,价税合计86351300.45元,被告人代某、张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2%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约156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张某通过某棉业有限公司向4家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共计93份,总金额8887951.49元,税额1155433.61元,价税合计10043385.1元,张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2%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约20万元。
2015年8月,何某从代某、张某处得知虚开票据获利的方式后注册成立甲棉业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何某以销售皮棉为由,向三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共127份,总金额12645725.88元,税额1643944.12元,价税合计14289670元,何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1.8%-2%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约11万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代某、张某、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其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四、追缴被告人代某违法所得19500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980000元、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1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对本案中受票企业抵扣的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由政府征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然而,仍有不少人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不交或少交增值税,严重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本案中,代某、张某、何某三人虚开增值税金额巨大,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在此提醒,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采用不正当方法逃避税收或者帮助他人逃避税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