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engxiaofeng@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5月6日
附件1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要求,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原发证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衔接工作,探索申请人承诺制等方式,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5月6日
附件2
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部分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及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审批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周边”范围。二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设立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三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中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近年来,部分地区探索消防改革,不再核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企业申办经营许可证时无法提交消防合格材料,需要做好审批改革衔接。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不再将娱乐场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名录,不再出具相关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对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外国投资者准入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审批层级方面,参照原“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审批要求,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外国投资者要求执行。
“幼儿园周边”范围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不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做出明确规定。鉴于此,《通知》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消防、环保审批材料方面。针对各地消防改革试验、环境保护方面简政放权的要求,《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与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衔接工作。一些地区不再出具消防、环保等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可探索由申请人以承诺方式提供材料,畅通审批流程。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