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弹药案,在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8日,河北省涞源县公安民警至荆州市核查涉枪线索时,在刘某某的住处查获改造的火柴枪1支、气枪1支、手枪子弹6发、铅弹1100枚以及其他枪支配件若干。经讯问,刘某某交代了犯罪事实:自2016年11月起,其从网上陆续购买火柴枪、气排气枪、铅弹、制式子弹及枪械配件等物品,并将火柴枪改装成可击发子弹的,同时利用网上购买的枪械配件自行制造、组装仿制式手枪1支、气枪1支。
据了解,刘某某掌握一定的枪械知识,对各类枪支有着浓厚的兴趣,近年来就打起了自制枪支的主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向荆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时,承办检察官发现缺少能够证明刘某某制造枪支的证据和涉案零配件是否为枪支配件的专业鉴定意见,基于慎捕慎诉原则,检察官依法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在检察官的引导侦查下,2月8日,公安机关向荆州区检察院提交了由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鉴定书和枪支卖家的证言。
2月22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荆州区检察院决定以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该案将择期宣判。
(蒋长顺 彭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