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黑加油点老板,私自购买简易储油箱、加油机等设备经营95号汽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月9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宣判黑加油点老板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来,武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今年3月22日,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跃进家园旁某驾校内存在黑加油点。随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行动小组,对现场进行查勘,查获车厢油罐内剩余汽油285升,黑加油点实际控制人张某随后投案自首。
4月28日,在江岸区“打非治违”工作调度研判会上,正式确定将这起非法加油案,作为危险作业罪专案予以督办。江岸区应急管理局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案情分析,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起案件进行伤亡半径、受灾半径科学测算,出具风险评估报告。5月12日,江岸警方正式立案。5月26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批捕决定。
庭审中,张某表示认罪服法。经庭审合议,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私自购买简易储油箱、加油机等设备经营95号车用汽油,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江岸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当庭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张某作案用厢式货车、加油机,予以没收。
当天,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江岸区公安分局、相关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等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具有现实危险而又未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