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6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鱼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5名被告人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万余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与其他两人(已另案处理)密谋在洪湖市乌林镇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鱼虾,三人凑钱购买了非法捕捞的地笼100余个、塑料小船2艘,同时雇请被告人谢某1、谢某2、汪某1、汪某2四名工人负责非法捕捞作业。在8月21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每天组织被告人谢某1、谢某2、汪某1、汪某2在长江丢放地笼100余个,将每天捕得的鱼获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他虾贩,8天共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收购被告人刘某等非法捕捞的渔获物500余斤,并支付价款1.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1在8月21日至29日期间,趁被告人刘某等人离开时,私自用被告人刘某等人购买的地笼非法捕捞江虾等水产品进行贩卖,渔获物销售后获利5千余元。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谢某1、谢某2、汪某1、汪某2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等5人能按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的主张预缴生态环境修复金,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洪湖法院秉承“保护优先、恢复为主”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犯罪行为,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洪湖市人民法院 杨岭、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