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丨聚会后醉驾身亡 究竟是谁的错?

2021-07-22 15:44   云上荆州  

云上荆州报道:聚会、节假日,亲朋好友会聚在一起喝酒聊天,但如果存在强迫饮酒、过度劝酒等不当行为致人损害,或对醉酒者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等情形,共饮人也可能要担责。

2018年1月13号下午,因胡某调到公安县某单位上班,沈某便邀约胡某一起吃饭,受害人李某与胡某是多年的朋友,也同行就餐,但沈某与受害人李某并不认识。受害人李某独自开车到达餐馆后,与胡某、沈某等5人共同饮了两瓶白酒。用餐结束后,沈某安排大家到KTV继续饮酒、唱歌。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陈雅丽:“期间,胡某因为工作原因提前离开,过了一段时间,李某让KTV老板将其送到了自己放车的地方,独自驾车离开,因醉酒和操作不当李某发生致其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97.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之后受害人李某家属起诉胡某、沈某,主张两人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的30%,共计22万多元。

一审认定胡某承担15%的责任,沈某承担5%的责任,共计赔偿受害人李某13万多块钱,胡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承担的责任过高,另外两位参与饮酒的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沈某未提出上诉。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在二审中,法院认为,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并非是共同饮酒就要承担责任,应以当事人未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为限。如果对共饮人加以不恰当的法律义务,将有违朴素的国民情感,也会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

受害人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意识到饮酒的后果和醉驾的危险性,李某因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现场的人均不认识李某,只有胡某一人知道李某是驾车来喝酒的。在胡某因为工作需要提前离开,其作为现场李某唯一的朋友没有对李某是否要请代驾或者是联系家属来进行照顾等作出安排,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一审认为其没有尽到妥善的照顾义务,认为其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

而沈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其安排的酒席对李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由于沈某自身也处于醉酒状态,且与李某初次见面,因此过失比较轻微。

 俗话说,小酌怡情,大酌伤身。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活中应做到适量饮酒,避免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否则要对冒险行为自担风险。

(记者:孙煜瑶, 郭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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