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事关荆州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2023-07-15 18:34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关于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3年7月11日至8月10日。

通信地址: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邮编:434000;

联系电话:0716-8271051;

电子邮箱:jzsgtzyjzdk@126.com。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代拟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启动土地征收的前置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符合《湖北省产业用地目录和用地标准》等用途管制政策;涉及地质灾害、水利防洪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取得有关部门批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单独选址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取得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书等材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批次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商服、住宅、工业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应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再启动土地征收。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应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土地征收预公告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布后,应拍摄公布场景的远景、近景以及公告特写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公示日期、地点和公示张贴人员姓名、工作职位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期满后,应拍摄场景的远景、近景以及公告特写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公示日期、地点,应取得乡镇(街道)关于公示期满的回函。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链接及截图、相关影像资料以及乡镇、村对公示期满的回函等资料。

四、土地征收方案应在土地征收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结果确定后编制,做到调查详尽、现状明确、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必备要件。

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布后,应拍摄公布场景的远景、近景以及公告特写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公示日期、地点和公示张贴人员姓名、工作职位等信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不少于30个自然日),应拍摄场景的远景、近景以及公告特写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公示日期、地点,应取得村(社区)关于公示期满的回函。公告中,补偿登记地点应体现就近便民的原则,办理登记截止日期不得少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链接及截图、相关影像资料以及乡镇、村对公示期满的回函等资料。

六、需要组织听证的,可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听证规定开展;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开展。依据法律法规和听证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的,应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要求,重新发布。重新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再重复组织听证。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提供开展听证的全套资料。

七、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或指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分别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一般应与全部的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流转土地使用权人等实际使用权人签订,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以申报的具体城市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计算,未签订协议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数量,不得超过应签订总量的10%;未签订协议的土地征收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应在建设用地申报时如实说明。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提供协议资料。

八、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应出具县级财政部门的正式预存票据。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预存应单独预存,土地补偿费等其他费用可以合并预存。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提供预存凭证资料。

九、土地征收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拟订、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应分别拍摄张贴公告和公告期满当日场景的远景、近景以及公告特写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日期、地点和公示张贴人员姓名、工作职位等信息。公告期满后,应取得村(社区)关于公示期满的回函。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链接和截图、公告期满回执、公告现场相关照片等应按要求存入征地资料档案,并每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详见附件)。

十、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确定本级政府组成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实施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补偿费用票据,养老保险落实台账等资料,应按要求存入征地档案资料,并每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十一、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管委会在本地托管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应依法取得托管区土地所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并以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征收工作。

十二、本通知印发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征地程序工作,做好新、旧要求之间的衔接,加强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其中,正在组卷报批项目已经履行的程序,按原要求执行,并在2023年9月1日前将所涉及建设用地报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的程序和全新项目,一律按新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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