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王娜娜”!女子被他人冒名顶替从教16年

2017-12-01 09:40  

还记得因为被人冒名顶替“抢”了上大学资格的王娜娜吗?

14年前冒名者张莹莹用5000元钱“搞定了”大学入学材料,顶替王娜娜上了大学,改变了她的人生,把她的命运推向了另一个轨道。

近日,又一则冒名顶替她人身份当教师的事件被媒体曝光。

据报道,安徽宿州一个真名叫苗娟的人,冒用“王莹莹”的学历、照片、身份证号,在一所学校当起了教师,这一干,就是16年。冒名顶替是如何被发现的?瞒天过海的背后,存在哪些人事管理漏洞?

△左:苗娟 右:王莹莹

因社保和公积金交不进去 发现端倪

被冒名的王莹莹表示,2016年5月,她所任职的公司为她缴纳社保,却发现怎么也交不进去。到人社局查询发现,她的社保资料上写着顺河中心校。人社局资料显示,在王莹莹的身份信息名下,早在2001年3月就开始缴纳社保,工作单位是顺河乡中心学校。

带着疑问,王莹莹来到埇桥区顺河乡中心学校,这里,也有一个“王莹莹”。学校的这位“王莹莹”说,“我来处理这个事情就好了。”可等到下个月,王莹莹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还是交不进去,状况和社保一样,都是和顺河乡中心学校的王莹莹老师缴重了。

接二连三,与宿州市顺河乡中心学校的这位王莹莹老师身份重合。虽然对方表示自己已经更改了身份证号码,不影响王莹莹继续缴社保和公积金,但还是引起了王莹莹的怀疑,“她怎么能用我的身份信息,用十几年学校都没有察觉呢?我就觉得很奇怪,我找到她问时,她就躲躲闪闪的,含糊其辞。”

这让王莹莹想起了一桩陈年旧事。

“教委那份档案至今都是我本人的”

1997年王莹莹大学毕业,当时她的父母是宿州市的教师,曾以家庭困难的原因,利用教育系统内招的机会,托人帮女儿申请教师一职。为此,王莹莹还到上海去进修英语。后来,听说家乡的教师工作没有找好,她就在上海、东莞等地打工。

“我在东莞的时候交了九年的社保,因为那个时候没有联网,我根本就没有发现。”王莹莹说。

王莹莹开始怀疑,除了两人的身份证号“撞车”外,顺河乡中心学校的这份工作是不是也属于自己呢?王莹莹又来到埇桥区教体局查询档案,“教委那份档案中照片、档案、身份证都是我本人。但是上班的却是另外一个人。”

瞒天过海16年 冒名工作至今

在追问真相的过程中,王莹莹和冒名顶替者有过多次沟通,顺河乡中心学校的这位“王莹莹”一会儿说自己叫王莹莹,一会儿又说自己叫苗娟,她所使用的“王莹莹”的身份证是花钱买的。王莹莹称,对方毫无歉意和悔意。2017年1月,她向埇桥区教体局实名举报此事。

埇桥区教体局经过调查得知,被举报人,真名叫苗娟。2001年开始,利用王莹莹的原始学籍档案、相关的证件以及照片,办理了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2001年3月,冒名王莹莹在顺河乡马场初中工作至今。

△假“王莹莹”

举报人王莹莹查询档案还发现,早在1999年,她就被当地教委录用了,而假的王莹莹2001年才去上班。这期间的两年,自己怎么没有收到来自教委的任何通知呢?十多年前的乡镇教师招录,当地教育系统经过了怎样的程序?苗娟是如何瞒天过海,拿着自己的材料,以假的身份进入教师队伍,从教这么多年的?

埇桥区教体局的相关人员表示:“一些关键的过程时间跨度长,有些问题我们可能要补充调查,另外,我们办案需要注重证据。”

官方回应:冒名顶替者已被停职

当地记者对此事展开调查时,造假者苗娟始终不愿面对媒体的采访。事后,埇桥区教体局称,已开会研究决定,对冒名顶替者苗娟做出开除的处理。但当地媒体随后回访发现,苗娟仍在上课。

近日,宿州市埇桥区委宣传部通报称,经调查发现,现顺河乡中心学校教师“王莹莹”(曾用名苗娟)确系冒名顶替王莹莹参加工作。已作出对“王莹莹”(曾用名苗娟)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的先期处理决定,除名等相关事项正按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事宜因时间跨度历时16年之久,且当事人中有2名关键经办人均已去世,证据不充分,证据链暂无法固定,本着对人对事负责的态度,尚需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

目前,埇桥区已经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牵头的专项调查组加速深度调查,并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区政府新闻办会适时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专家:教育部门调查远不够 已涉嫌刑事犯罪

在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此事涉及身份造假,有关部门却一路绿灯,仅教育部门展开调查还远远不够。“这个冒用身份证的人,怎么可能办出这个身份证来。这里面有关部门在办这个身份证时是否有弄虚作假;第二,她用冒用的身份证去顶替别人的工作,相关的单位难道没有对这个身份进行审核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认为,此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首先,从民事方面角度而言,苗娟侵犯了王莹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用人单位来说,她可能会构成欺诈。其次,从刑事角度来看,涉嫌冒名顶替的人员,从事了伪造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要根据情节,来判定是不是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或者说伪造身份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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