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施行物业管理新办法

2018-04-03 09:43   江汉商报  

4月1日起,荆州正式施行新出台的《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所有物业服务收费都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也帮助老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范围,限定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即物业交付之日至业主大会成立之间)。实行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多数业主同意。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服务主体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主体、业主委员会等每半年公示一次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可收取停车费,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业主共有车位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应优先用于物业小区停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免收停车费,但可收取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对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免收停车费。

据介绍,少数物业公司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催促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交款。根据《办法》,这种行为不被允许。但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如果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主体(小区物业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物业服务主体接受业主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另外,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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