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创始人张文中诈骗案今日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资料图)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审判长孙华璞宣布:“针对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关于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一)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其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并未使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
(二)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
(三)物美集团违规使用3190万元贴息资金,不属于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所提物美集团作为民营企业有资格申报2002年国债技改贴息项目,张文中、张伟春没有实施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行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庭审现场
审判长孙华璞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一款、第225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9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和第445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无罪。
三、原审被告人张伟春,无罪。
四、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五、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击视频,看庭审现场宣判
张文中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
张文中系民营企业物美集团创始人,2006年12月7日,张文中因涉嫌行贿、挪用公款,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服刑期间经两次减刑,张文中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随后,张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2015年12月河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张文中案。
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辩方和检方的意见。张文中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无罪。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8年5月31日,张文中案再审宣判。